实验室分析仪器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更正公告
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,欢迎贵单位参加谈判报价。
将内容“四、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”第六条:报价企业应当为生产企业,具备生产报价产品的关键设备,在履约环节不得违法分包,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分包行为,分包和被分包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。更改为“报价企业应当为生产企业或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商,相关生产企业需具备生产报价产品的关键设备,在履约环节不得违法分包,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分包行为,分包和被分包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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